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0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9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佛山市三水区**镇**休闲会所的钟房管理、会计,户籍所在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曾某某、李某丙、邱某甲、王某某、邱某乙(在逃)等8人共同出资40万元承包佛山市三水区**镇**休闲会所进行经营,并先后聘请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曾某某、邱某甲、吴某某、陈某某、陶某某、李某丙等7人作为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实际管理;另外先后聘请杨某某、肖某某、冯某某、安某某、蔡某某、廖某某等20多名技师到该会所工作。公司内部分工如下:曾某某是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财务、制定工作制度;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是公司的钟房管理,负责管理技师、会计、审批技师买钟外出;邱某甲是公司的培训师,负责培训技师;吴某某和陈某某是公司的主任,负责管理部长、收银员和服务员,兼顾楼面接待客人上钟;陶某某和李某丙是公司的部长,负责接待客人和安排技师上钟服务。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曾某某、邱某甲、吴某某·、陈某某、陶某某、李某丙等人经商量制定公司的“奖惩制度”、“冲钟任务”、“买钟制度”、“外出审批制度”、“打飞机服务”和“如何规避检查”等管理制度和任务,邱某甲通过培训技师,暗示技师可以通过利用“打飞机服务”引诱客人通过“买钟制度”外出卖淫从而提高公司的收入;技师杨某某、肖某某、冯某某、安某某、蔡某某、廖某某等人在公司的“奖惩制度”和“冲钟任务”等管理制度和任务的利诱和压迫下,多次通过“打飞机”服务挑逗、引诱客人利用公司的“买钟制度”和“外出审批制度”外出从事卖淫活动。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曾某某等公司管理层人员制定和实施上述相关管理制度和任务,目的是管理、压迫、引诱和方便技师外出卖淫,从而提高公司的收入(公司对嫖客嫖资“买钟钱”提成50%)。在利益的诱导下,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层鼓励、支持对技师“买钟”卖淫活动,并利用“外出审批制度”进行规范管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扣押的款物依法处理。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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