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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65********,汉族,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原自贡市大安区**村支部书记,现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初,原大安区**镇**村委会主任杨某某(另处)在村办公室向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钟某某、郑某某等人提出:从村民集资的组道硬化工程款中支出春节“过节费”,分发给村领导班子成员。得到在场人员同意。集资款保管人钟某某于2018年2月5日从银行取出8万元集资款,交由陈某某(另处)。陈某某分发给六名村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现金13000元,共计78000元。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动退还分得的集资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案发前退清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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