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主管(物管员),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祥虎,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6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物业公司)于2002年9月17日在重庆市渝中区**路**号注册成立,公司主营物业管理业务。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09年4月经招聘进入重庆**物业公司工作,先后任职公司物管员、业务主管,主要负责公司所属的**国际公寓的商业和库房部分的物业费等费用的收取工作。具体工作流程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每月按期在公司会计处领取三联收据,随后按照公司标准前往**商业部分收取商户和库房租赁户的物业、水电等费用,并出具相应收据,随后将收取费用和收据存根交出纳审核签章后由梁某某交往会计处入账。
2015年初至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利用担任重庆**物业公司物管员(业务主管)的职务便利,利用公司审核账目不及时等财务漏洞多次将收取的客户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据为己有后用于家庭开支等事项,共计人民币156362.79元。为掩盖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还采取收费时不向客户开收据或在已开收据上加盖自己伪造的出纳印章以逃避公司查账。
重庆**物业公司2018年6月查账后发现梁某某涉嫌侵占公司资金,遂找被不起诉梁某某了解情况,梁某某在公司谈话时即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司要求梁某某退赔侵占资金,并正常在公司上班。2019年9月,因梁某某迟迟未能退赔,公司在告知梁某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9月4日,公安人员前往重庆**物业公司将正常上班的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及其亲属退赔被害单位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包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转账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系初犯、案发后全额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认真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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