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410****76,汉族,大专文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邮政专员,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1日0时许,龙某某因其朋友蔡某某殴打了童某甲的弟弟童某乙,后龙某某在微信语音通话里与童某甲发生争吵并约定到溆浦县华晟大酒店下面人行道上打架。龙某某通过电话、微信告知蔡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二人与童某甲等人约定到溆浦县华晟大酒店下面人行道打架的事,后蔡某某准备了三把砍刀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分别赶到现场,与随后赶来的龙某某三人一起在溆浦县华晟大酒店处等童某甲等人前来打架,在等待过程中被溆浦县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现场缴获砍刀三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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