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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沅江市**红镇**路**号。2011年9月22日,以涉嫌故意伤害被我院决定不起诉。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有我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

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2月17日20时许,戴某某(已起诉)向陈某某(已判刑)催讨1000元赌债未果之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结怨。后戴某某邀集夏某甲、夏某乙(两人已判刑)在**红镇“**饭店”与陈某某发生打斗,陈某某被戴某某打了两巴掌,并被戴某某用木椅砸中头部一下,在戴某某殴打陈某某期间,陈某某冲到“**饭店”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但被夏某甲抢走。戴某某被人劝离之后,认为陈某某欠其赌债不还,还动手打人,便又邀集了夏某甲、夏某乙准备好刀具要找陈某某的麻烦。张某某得知戴某某邀集人并准备了刀具后,便将此消息通知陈某某,后将陈某某送至**红**拉KTV唱歌,期间,陈某某两次接到戴某某打来的电话,得知戴某某带人在陈某某家找陈某某但没有找到,陈某某便用张某某的手机邀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成某某、孟某某(不起诉)三人,要梁某某、成某某、孟某某三人从**湖赶回**桥,后陈某某、张某某便开车至**桥接到成某某、梁某某、孟某某三人,张某某主动为陈某某支付孟某某等人的路费。在车上的时候,张某某主动发问谁那里有刀,孟某某回答说他家里有,于是陈某某、张某某、孟某某、成某某、梁某某便驱车赶往孟游家中拿了三把短刀。同日22时许,张某某开车陈某某、孟某某、成某某、梁某某送至**红**里拉KTV后,便借故离开。后陈某某等人与戴某某一方人员持刀在**红**拉KTV门口发生打斗,双方参与打斗的人员有陈某某、戴某某、夏某甲、夏某乙,在双方打斗期间,戴某某被陈某某手持刀具砍伤头部,夏某甲和夏某乙二人手持刀具与陈某某发生打斗的过程中,将陈某某上肢、左手虎口、右手臂等部位砍伤,经沅江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戴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陈某某的伤势构成构成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江市公安局认定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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