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8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兴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4日、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受贾某某(另案处理)指使,在本市丰台区**运输有限公司内,让杜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向与其没有实际业务关系的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达人民币607826元。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发票原件及查询记录、垃圾清运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企业营业执照;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孙某某、杜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扣押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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