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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5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0********,汉族,专科毕业,佛山市南海区**陶瓷有限公司财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小区**号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华筠,广东都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因佛山市**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要购买矿产原料,佛山地区没有矿产原料购买和没有原料的发票于2018年7月9日向杜某某(在逃)购买了一批千元面额的发票(由合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6份,价税合计989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认定:2018年7月,佛山市**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财务员梁某某为了帮助公司抵扣税款,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自行向杜某某(在逃)支付5万元的预付款购买了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杜某某交给梁某某25张由安徽合肥**商贸公司作为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西樵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2019年5月,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西樵税务分局通过系统发现上述发票存在抵扣异常,发出通知要求**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补缴税款39655.25元。**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于当月足额缴纳了上述税款。

本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足够证据证实梁某某为了抵扣税款虚开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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