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费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临沂市平邑县**街道**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与临沂**工贸有限公司仅有146.48万元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张**、孙**(另案处理)为临沂**工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实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08万元,税额7.28万元,虚开部分均被临沂**工贸有限公司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向临沂**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上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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