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经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到湛江市赤坎区**新城**层湛江**有限公司内找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借钱。杨某某提出向梁某某借款3.4万元,梁某某要求杨某某与其签订借款5万元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处空白,期限为一个月),杨某某同意后,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给杨某某,并要求杨某某给其转回1.6万元作为押金和做流水,杨某某遂通过微信转账1.6万元给梁某某,杨某某实际借款到手3.4万元。此外,梁某某与杨某某口头约定每月利息为5万元的12%,即为每月利息6000元,杨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梁某某支付了当月利息6000元。2018年11月21日,杨某某再次到湛江市赤坎区**新城**层湛江**有限公司内找梁某某借钱。杨某某提出向梁某某借款1.5万元,梁某某要求杨某某与其签订借款6万元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处空白,期限为一个月,利率3%),杨某某同意后,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6万元给杨某某,并要求杨某某向其转回4.5万元作为押金和做流水,接着杨某某取款现金2万元交付给梁某某安排跟随杨某某一起到银行取款的男子,并通过银行转账2.5万元到梁某某提供的陈子豪银行账户内,杨某某实际借款到手1.5万元。此外,梁某某和杨某某口头约定每月的借款利息按本金3万元的15%计算,利息支付方式是每日结算,即杨某某需每日支付150元利息给梁某某,杨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至28日向梁某某支付利息共计1050元。后杨某某逾期未归还上述借款,梁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及相关利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涉及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鉴于梁某某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未遂,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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