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曲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3月中下旬开始,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杜某某、邵某某陆续来到韶关并租住、生活在马屋村出租屋内,期间四人藏匿于韶钢松山水库后山,以拨打电话“猜猜我是谁”的方式冒充被害人的熟人、领导,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再以急用钱、包红包等借口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转账,骗取被害人钱财。经查四人共计拨打诈骗电话850余次,并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同年11月6日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韶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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