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20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得知被害人莫某某因在中山市**镇**工地填埋垃圾一事被有关部门查处,向莫谎称愿意帮忙找关系以便让莫不被公安机关处理,骗取莫人民币20万元。2020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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