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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英德市****居委会**组。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02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份以来,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合谋使用赌博网站实施诈骗,后雇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梁某某伙同蒙某某、朱某某、丁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诱骗被害人在其自己建立的重庆时时彩(网站www.pj1********)上下注。其五人在诈骗中互相帮助,后朱某某于2018年11月份骗取被害人范某某260322元,丁某某于2018年11月份骗取被害人段某某900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梁某某分别获利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仅在该诈骗组织中担任普通客服,且未诈骗成功,无法认定诈骗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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