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刑不诉〔2023〕12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族,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89********初中文化群众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号,现住河北省****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3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并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8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3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被害人王某某同居后怀孕、产子、生病等事实,以需要检查费、治疗费、购买婴儿用品、来京车票费用等开销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199元。

2022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及收条,微信转账记录;4.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地球搜索(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赃证物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