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刑不诉〔2023〕12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89********,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村**路**号,现住河北省赵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3年5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并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8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3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被害人王某某同居后怀孕、产子、生病等事实,以需要检查费、治疗费、购买婴儿用品、来京车票费用等开销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199元。
2022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及收条,微信转账记录;4.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地球搜索(北京)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明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赃证物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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