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李某某存在债务纠纷,两人商议以梁某某的名义给李某某买车,后经李某某介绍,梁某某以贷款买车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借钱,2018年9月1日,梁某某与王某某一起到石家庄一汽车4S店买车,梁某某以贷款买车需要使用贷款人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付款为由,让王某某将16万的汽车首付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后,后在王某某不注意的情况下单独离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梁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梁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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