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使用犯罪嫌疑人覃某甲、覃某乙分配的微信账号、手机,冒充卖淫女与受害人林某某等人进行联系,为使受害人相信,使用微信聊过程中,除发送专用话术、图片、视频外,还会发送与受害人同一城市酒店的虚假位置信息,以使受害人相信可以提供上门性服务,诱骗受害人向指定账户缴纳服务费,防止内射保证金、防偷拍保证金、防钓鱼执法保证金等费用。收到涉案账款后,由犯罪嫌疑人覃某乙寻找代收人员或购买作案银行卡转移、套现。所得赃款扣除运营费用后,犯罪嫌疑人覃某甲、王某某对半分配,其他业务员按完成业绩分配提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认定梁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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