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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小区**栋**楼**号(户籍地址:广西横县**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3月3日、5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3日、6月18日补回。本院于2018年2月17日、5月4日、7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向被害人黄某某谎称自己是广西**有限公司老总,梁某某以送礼为由共分五次向黄某某购置烟酒等货物,并让黄某某至南宁市江南区**大道**楼广西**有限公司收款;黄某某向广西**有限公司收款时才发现被梁某某诈骗。梁某某五次诈骗金额共计14350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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