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壮族,1994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4********,现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4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通过网络结识,梁某某隐瞒了其已经结婚的事实与龙某某交往,两人发展成为情侣关系。在两人交往期间,龙某某多次向梁某某转账。2020年2月份,梁某某虚构子宫内膜脱落需要治疗的事实,向龙某某索要钱款治疗,龙某某分三次给了梁某某共计15500元。2020年4月,梁某某退还龙某某人民币40500元,取得被害人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的陈述:询问被害人龙某某的笔录;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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