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水县**新村**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4月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2月31日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涟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涟水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29日将该案撤回。同年3月23日涟水县公安局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4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梁某某以投资响水县小浦村工地名义于2017年12月18日诈骗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100000元,于2017年12月22日诈骗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620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16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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