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刘某某行政村梁柿园自然村54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梁某某驾驶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奔驰C63轿车到宁波慈溪市找到原车主孙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并称车辆是所有权证书丢失,并与孙某某一起在宁波市车管所补办车辆所有权证书,并于当日在宁波市车管所将白色奔驰C63轿车以36万余元的价格卖给金华的二手车业务员潘某某。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梁某某驾驶被害人沈某某的白色宝马X1轿车到黄岩汽车抵押公司找公司老板徐某甲,将沈某某所有的白色宝马X1轿车抵押给徐某甲,并从徐某甲处贷款5万元,最后由被害人沈某某自己出5万元钱从徐某甲手中赎回被抵押的白色宝马X1轿车。
3.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梁某某以借车为由,骗取钱某某信任将白色奥迪A5轿车开走。后驾驶被害人钱某某的白色奥迪A5轿车到黄岩汽车抵押公司找到公司老板徐某甲,将钱某某所有的白色奥迪A5轿车抵押给徐某甲,并从徐某甲处贷款10万元,最后由谢某某出10万元从徐某甲手里赎回该被抵押的白色奥迪A5轿车,涉案白色奥迪A5车辆经过价格鉴定为人民币30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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