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46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9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协助他人收款,共计收款人民币37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退赃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截图、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予以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从犯、初犯,且自愿退赃、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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