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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汉族,初中文化,原西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蒲城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月30日被再次刑事拘留,年2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及梁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为Akoex、3iex等诈骗平台提供入金核对、出金及转移赃款等工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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