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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道**社区**2019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秦波、李欣,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 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退查2020年2月10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工作于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的“**酒吧”,2017年8月份梁某某在工作期间与被害人黄某某相识,因黄某某每次到酒吧消费时都会支付给梁某某人民币2000-5000元不等的小费,而且还出钱帮助梁某某完成工作业绩,梁某某看到黄某某对其出手大方便与黄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7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购买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远东海岸小区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后远东海岸售楼部因无法将梁某某所购买的房子进行备案,便将梁某某所支付了人民币100万元退还到梁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梁某某在明知其已无法购买远东海岸小区房子后,又骗取黄某某称远东海岸催要房款,遂黄某某又向其转账剩余的人民币72万元购房款。

2018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又以购房为由同被害人黄某某到海口市观澜湖小区看房,并骗取黄某某称之前所购买的远东海岸房款未退,并让黄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之后梁某某使用远东海岸所退的房款向观澜湖售楼部支付人民币20万元,后海南下发限购政策,因梁某某不符合购买条件,观澜湖售楼部将其所支付的人民币20万元返还到梁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内。

2018年4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又以购买汽车(奔驰牌越野车,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为由,让被害人黄某某支付该汽车的定金人民币30万元,并谎称之前所购买的房款未退,后黄某某向梁某某转账人民币40万元,梁某某收到黄某某所转的40万人民币车款后仅向上海利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万元定金,剩余人民币39万存放其名下银行卡,后因购买该车辆需加价,梁某某便让上海利星汽车有限公司退还其所支付的人民币1万元定金,也未将此事告知黄某某。2018年6月份,梁某某将其从黄某某所骗取的共计人民币217万在上海市嘉定区武威路购买了一处总价值为人民币495万元的房屋,并向该开发商支付了人民币 248万元的首付款。

另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受害人黄某某多次向梁某某购买了各类奢侈饰品共计人民币98万元(包括各类钻石、手表),二人分手后黄某某要求梁某某归还上述物品时,梁某某拒绝归还。2018年6月、7月间,梁某某又以其赌球输钱为由骗取黄某某共计人民币36. 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诈骗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发还被不起诉人梁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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