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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浙江省新昌县**公司职工,中共党员,出生地浙江省新昌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浙江省新昌县**街道**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8月6日、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6日、自2020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20日)。

桂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份,梁某某以自己能大量团购到周杰伦的杭州站演唱会门票为由,诈骗了被害人李某某14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阳县公安局认定梁某某具有诈骗的非法占有故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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