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被害人陈某某的丈夫张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织金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梁某乙介绍陈某某认识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并请梁某甲帮忙处理张某某强奸一案的相关事宜,梁某甲以能帮助张某某办理监外执行为由,先后分三次共骗取陈某某现金3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梁某甲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315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刑事和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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