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捕诉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滕州市人,个体业主,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初,临沂**有限公司的郑某某通过石某某的介绍与梁某某约定帮其刷银行流水提高其信用度。在2017年12月26日凌晨,梁某某以恶意占有为目的,虚构银行卡丢失的事实,将其放在临沂**有限公司郑某某处做银行流水业务的两张银行卡通过银行客服予以挂失,后于当月29日补办新银行卡提取现金的方式,骗取现金209798.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梁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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