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19年1月1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柯某某于2019年4月5日开始,为了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处免费拿K粉吸食,帮梁某某贩卖毒品K粉给微信名字为“城**”、“命**”、“波**”等的吸毒人员。毒品K粉由梁某某提供,梁某某每次在交易现场的附近进行监视,柯某某负责联系吸毒人员及收取毒资,并将收到的毒资转账或者拿现金给梁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认定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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