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合作社会计,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现住址辽宁省丹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冯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合作社在上报轮作补贴面积时,合作社各分社进行过实地测量和GPS测量(GPS测量的面积包括道路、树带、沟渠等,不是耕地面积),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负责合作社数据汇总,梁某某发现不同的测量方式测量出的面积数不一致,告知并征求冯某某意见以哪个数据进行上报,冯某某让梁某某以GPS测量的数据进行上报,于是就将**合作社的耕地轮作面积上报为GPS测量的16916.55亩。2018年5月12日,合作社得到轮作补贴款2537482.5元,经县、乡各级部门审核后,**合作社虚报耕地轮作面积3505.41亩,骗取补贴款525811.50元。
甘南县监察委依法扣押了五台拖拉机和剩余的21811.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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