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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贷款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明知自己名下无房产、未经营商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由陈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提供了伪造的房产证、商铺营业执照及虚假银行流水,并于2019年1月16日持上述虚假材料到中国**银行南海分行**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办理了分期本金为150000元,分期期限为3年,分期手续费为13500元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银行经审核,于2019年1月29日将15万元放款至梁某某名下的**银行虚拟信用卡(卡号:62283602********)。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梁某某均按月还款4542元,之后开始逾期还款,经银行以电话和信函多次催收,仍拖欠本金99744.22元。

2020年10月20日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镇**村**路**号**层**公寓**房内将梁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梁某某家属已代其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梁某某已获得中国**银行南海分行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构成贷款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梁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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