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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处以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至2020年正月初五期间,夏某某、梁某乙、梁某丙等21人先后自发前往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位于宣恩县**镇**村**组的家中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梁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桌子、茶水、炭火。期间,梁某甲的母亲刘某某收取参赌人员炭火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甲为自发前往其家中赌博的人员提供茶水、桌子、炭火且参与赌博,但无证据证实其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赌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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