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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33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牌照为浙JS5****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长汇村农田机耕路倒车时,未注意后方安全状况,将骑行三轮自行车的包某某撞倒,后包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包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前所中队投案。

同月2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梁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60800元,现已全部支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已对梁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情节,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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