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逃税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澳门身份证件号码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路**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号**单元**房。因逃税嫌疑,2018年1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逃税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2018年2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4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2月14日本院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2018年7月31日、2018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袁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梁某某一处位于本市斗门区**镇**村**队**中心背后的房产(粤房地产证字第C3*****号)以123万元人民币价格出售给袁某某,由梁某某负责缴纳所有税费,其后陆续收到袁某某支付的厂房转让款项共人民币101万元。梁某某通过罗某某找到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办理缴税事宜。在征得梁某某、袁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杨某某与徐某某一起帮助梁某某、罗某某于2010年7月成立了珠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为罗某某、赖某某,其中梁某某以上述房产作价175万元投资入股该公司,并向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申请办理以厂房作价投资入股的减免税事项,并获批准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2010年10月20日梁某某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公司名下,完成了实际出资,**公司通过房地产登记中心核准取得上述房地产权属证。根据工商登记查询记录反映,梁某某并非**公司股东。2011年7月5日,**公司股东赖某某、罗某某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袁某某、林某某。经斗门区地方税务局核算,梁某某少缴其向袁某某出售上述房产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351431.02元,并依法于2017年5月9日、2017年5月16日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珠斗地税稽罚告【2017】2号)送达梁某某;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珠斗地税稽罚处【2017】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斗地税稽罚【2017】2号)送达梁某某,梁某某均拒绝签收。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7日对梁某某涉嫌逃税罪立案侦查。

2018年2月1日梁某某主动向斗门区税务局稽查局缴纳了全部应缴税款和滞纳金人民币共702862.04元。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