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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公诉刑不诉〔2019〕33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9********,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镇**路**号。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指定监视居住,2019年7月11日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平平,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务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在佘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上输了500万元,佘某某就将该笔赌债转为了**公司的高利贷款,约定5%月息。后简某某等人多次电话向陈某某追债,但陈某某没有钱还。到期后,佘某某多次安排简某某等人电话催收。简某某则安排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陈某某实施“脚跟脚”行为继续逼其还债。梁某某一路跟随陈某某到家中,并在陈某某一家强烈要求其退出时拒不离开,被逼无奈的陈某某之妻张某某报警,民警前来处警后才将梁某某带离至派出所。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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