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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物业管理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涡阳县**镇**园**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伙同王某丙、王某乙、王某甲(均另案处理)为寻找王某丁,冒充小区物业人员以登记信息为由,强行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本市丰台区丰益花园一号院**号楼**单元**室的家中。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20时许在案发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益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一方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报警记录、手机微信转账截图、屋内被毁财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刑事案件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赠与协议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孙某某、王某戊、王某丁的证言;5.辨认笔录:王某乙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家中监控录像、手机录制视频、张某陈述被打视频、被害人拒不作价视频、现场照片、取证视频、出警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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