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未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200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阳江市阳东区**镇**村,现住址: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甲通过微信交易方式在网上购买一只疑似保护动物鹦鹉(活体)并放于家中饲养,一直饲养至2020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因要外出打工,无法再在家中饲养该只鹦鹉,于2020年8月14日在百度贴吧上有意图出售该只鹦鹉,但因未找到买家未能出售成功。2020年8月31日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森林分局干警在梁某甲家中缴获准备出售的鹦鹉1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缴获的鹦鹉为鸟纲鹦形目凤头鹦鹉科凤头鹦鹉属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另经鉴定,该只凤头鹦鹉价值为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梁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图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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