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9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2000********,中专文化程度,在**电商铺工作,户籍所在地为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通过网络学习“黑火药”的制作方法后,欲自行制作用于炸鱼,先后三次在网络上购买硝酸钾钙肥、木炭粉、硫磺和一个耐高温玻璃烧杯,然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村**街**号的住宅内,使用电子称按原料比例制作“黑火药”,并用制作的“黑火药”制造了两个爆炸物用于炸鱼,但两个爆炸物点燃后均没有发生爆炸。
2020年5月8日,民警通过线索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建设一路4号抓获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并在梁某某家中起获用剩的硝酸钾钙肥、木炭粉、硫磺、“黑火药”及电子称等。
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包白色粉末,净重989.05克,硝酸根离子(NO3-)、氯酸根离子(ClO3-)呈阳性;一包黑色带火药引粉末,净重34.58克,硝酸根离子(NO3-)、氯酸根离子(ClO3-)呈阳性;玻璃樽内的白色粉末半瓶,净重62.19克,氯酸根离子(ClO3-)呈阳性;玻璃樽内的灰色粉末半瓶,净重108.06克,氯酸根离子(ClO3-)呈阳性,所送检材中的钾离子(K)均呈阳性。
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一包黑色火药,净重60.18克,灼烧残渣为灰色粉末的主要成分为炭黑,含未燃烧完全的木屑、硫酸钾、石英砂及少量硅酸盐等;一包黄色粉末,净重2432.50克,灼烧残渣为白色粉末的主要成分为硫磺,含少量碳酸钙。
经侦查实验证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所称的“从爆竹内拆出来的残留疑似爆炸物”、“混合好的残留疑似爆炸物”、公安机关按照嫌疑人供述按一定比例混合的爆炸物、公安机关按专业人员指示按一定比例混合的爆炸物,均能引爆。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