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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0月3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玉华,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6日、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广州市番禺区**街**村环村路西侧边坡被纳入广州市国规委年度治理任务地质灾害隐患点。同年6月,时任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党支部**兼村民委员会**的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银行贷款450万元整治环村路危险斜坡,拟建一个约300个车位的停车场”的事项。其后,**村以**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下设**村经济发展公司的名义,委托广东省**勘察院对该边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勘查、设计并出具方案,经专家会审选用“放坡(向西后退40m、场地平整后作为停车场)+挂网+坡面植草绿化”方案,并据此设计施工图。同年12月,**村以**村经济发展公司的名义公开招标该边坡治理建设工程,郭某某挂靠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72.7万元。

2017年1月,郭某某进场施工。期间,因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街道办事处、广州市番禺区**局多次责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并恢复土地原状,郭某某仍继续施工。同年2月23日,广州市番禺区**局函告**街道办事处,该边坡地质灾害勘查设计方案存在过度设计、工程治理施工过度,偏离整治目的等,要求重新优化调整设计方案并提交讨论审核。其后,**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停止施工,并经村务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经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审核,**村经济发展公司支付郭某某工程进度款439,242元。**街道办事处、**村进行整改,对边坡推土平整种植树苗。

2017年9月至10月间,在设计方案未重新优化调整并提交讨论审核的情况下,时任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王某某允许郭某某继续进场施工。期间,**街道办事处、广州市番禺区**局多次责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立即停工、整改并恢复土地原状,王某某签收停工通知但未予以执行。同年11月23日,沙头村四委到现场实测验收工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王某某均参与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同年12月14日、12月21日,经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审核、王某某审批,**村经济发展公司支付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1,408元。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分类面积统计,上述涉案地块的土地用途部分属耕地、部分属林地。农用地土壤质量状况调查分析鉴定:鉴定地块的土壤综合肥力水平与对比点地块的肥力水平均为三等一般水平,说明二者具备基本一致的耕作条件和水平。林业调查报告:涉案地块林地在2016年11月5日时未受到破坏,全部有地表植被,林业自然生态保持良好;2017年4月1日、2017年10月25日时大部分已受到破坏,大部分原有地表植被已不存在;2017年12月29日,已全部破坏,原有地表植被全部都不存在。经勘测,其中林地部分的面积不足10亩。

本院认为,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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