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村委会签订《**区农村副业承包合同》,承包**村村委会南面约100米、**庄后水泥路西侧共15.3亩的土地用于种植,承包期限自2015年3月12日至2025年6月18日,合同约定不得搞掠夺性生产,不得随意取土或兴建建筑物,未经村委会同意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改变经营内容。2015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村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允许梁某某将承包范围内的水面填平用于种植,并且再次约定不得在承包范围内搞任何建筑物。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承包土地后,将土地北半部分挖成多条沟渠,挖出的土堆置在沟渠边上。2015年冬,7户因新建204国道拆迁的**村拆迁户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达成协议,每户支付费用,由梁某某将其承包的村集体土地南半部分垫好地基后供拆迁户建造楼房。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拉土抛填,后7户拆迁户建造了7栋房屋。经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20.92亩,其中耕地为14.09亩,已被建造房屋、抛填打地基、深挖,耕作层已被压占、破坏,已无法种植农作物。经江苏**测绘有限公司勘测,建房、抛填打地基的南半部分共占用耕地7.31亩,挖沟堆土的北半部分共占用耕地6.77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承包村集体土地后将南半部分7.31亩土地抛填打地基供他人建造房屋,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系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但占用北半部分6.77亩挖塘部分,不能排除梁某某准备在该部分进行龙虾养殖、从事农业生产辩解的合理性,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部分系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该案事实、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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