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4********,汉族,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百色市右江区**路**小区**栋**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将案件退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未能补充到相关证据于2020年8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靖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陈某甲因经营的百色市右江区**村砖厂资金周转困难,向梁某某借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期限为3个月,利息每个月24000元。借款后,陈某甲只能每月还利息24000元,未能如期归还本金,2017年陈某甲没有再向被梁某某还钱,梁某某便经常打电话威胁陈某甲还钱。2017年12月23日9时许,梁某某以协商还款为由通知陈某甲到其经营的梁某A投资公司,梁某某和周某某将被害人陈某甲限制在该公司办公室里逼迫其还钱,陈某甲迫于无奈,于当日晚20时许向陈某乙借款10000元,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周某某,但梁某某、周某某并未就此罢休,当晚梁某某、周某某还动手殴打陈某甲,并逼迫陈某甲写下陈某甲欠周某某40000元和用陈某甲的皮卡车抵押的欠条,直到次日凌晨2时许,梁某某和周某某才让陈某甲离开梁某A投资公司。
2016年,杨某某因在百色市西林县从事承包种植砂糖橘生意而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2月2日向梁某某借贷30万元,约定期限6个月,利息是每个月18000元。当日梁某某将30万元从其本人账户转账到马某某账户,再由马某某转账给杨某某账户进行放贷。杨某某借贷后逾期未能还款,梁某某便于2016年8月某日,通知杨某某到梁某A投资公司以商谈还款事宜为名,骗取杨某某于次日下午来到梁某A投资公司,后指使马某某、黄某某等人将杨某某限制在梁某A投资公司办公室内逼迫杨某某还钱。杨某某被逼无奈,只好于第二天妥协依从梁某某的要求,签写书面协议将其在百色市**园抵押给马某某,协议约定如果两个月后再不还钱,抵押的葡萄园归马某某等人所有。书面协议签好后,梁某某、马某某、黄某某等人才能让杨某某离开梁某A投资公司。2016年9月28日杨某某将293400元转账给马某某,马某某当日转账给梁某甲200000元,转账给梁某乙93400元,至此,杨某某才能赎回其被迫抵押的葡萄园。
2016年,赵某某因资金困难而向梁某某借钱, 2016年5月9日梁某某用梁某乙之名借给赵某某两笔款共计130万元,约定期限为2个月(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7月9日),利息每个月共13万元,逾期违约金每日1万元,以赵某某名下的湘E****9路虎越野车和赵某某在靖西经营的靖西时代隆盛商务大酒店质押,赵某某向梁某乙出具130万元借条。2016年6月13日,赵某某再次向梁某某借款5万元,梁某某同样以梁某乙之名借给赵某某5万元,赵某某再次以湘E****9路虎越野车作为质押,期限2016年6月18日至2017年1月9日。后因赵某某期限内未能还款付息,双方因此产生借贷纠纷。为了追讨债务,梁某某指使梁某乙带上马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梁某丙(已另案判决)、梁某B(已另案判决)等人分别于2017年1月17日、2月某日、9月3日窜到靖西县城,对赵某某实施软暴力讨债。2017年2月某日,梁某乙、马某某、黄某某在靖西市原华尔顿大酒店附近强行赵某某的湘E****9路虎越野车开去百色,同年2月14日,赵某某被迫转账给梁某某40万元,梁某某才安排人于2月17日将赵某某的湘E****9路虎车归还赵某某。2017年9月3日至7日,梁某乙、周某某、梁某B、梁某丙等人在赵某某经营的靖西县时代隆盛商务大酒店内使用软暴力手段非法限制赵某某人身自由以逼迫赵某某还款,但赵某某没有还款,梁某乙、周某某便强行将赵某某的湘E****9路虎越野车开去百色至今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有被害人陈述其被梁某甲实施非法控制人身自由行为,但没有其他直接的或者间接的证据证实梁某甲实施了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起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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