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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住**镇**村**小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0月1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五金店购得一射钉器和枪管,其后又陆续通过淘宝购物平台购得枪托、钢珠等配件,组装成一支可击发钢珠的射钉枪,并将该枪放置在其位于桃源县**镇**村**小区的家中。2020年9月4日,河南新野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涉枪线索找到梁某某后,梁某某主动将其组装的射钉枪上交。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射钉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搜查笔录、淘宝购物清单截图等书证;3.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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