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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炽斌,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原水富县人民政府水政通告【2016】2号《关于禁渔期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16年3月1日0:00时至6月30日24:00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形式在水富县境内横江河段捕鱼”的规定,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在原水富县向家坝镇水河村张滩社金明化工厂附近的横江河内电鱼。19时40分许,正在电鱼的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原水富县公安局楼坝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口头传唤到楼坝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涉案物品退回水富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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