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德惠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伙同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高某某(均被不起诉)在禁渔期内,用禁捕工具“陷网”在本市伊通河流域郭家河段非法捕鱼,共捕获各种鱼类共计29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认罪悔罪,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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