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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住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伙同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高某某(均被不起诉)在禁渔期内,用禁捕工具“陷网”在本市伊通河流域郭家河段非法捕鱼,共捕获各种鱼类共计29千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认罪悔罪,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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