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房,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钱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成立一个组织渔船使用电拖网进行非法捕捞的“公司”,收购加盟其公司渔船的捕获的水产品。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25日,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自编船牌号“****”的木质渔船加盟在上述电渔网“公司”并以电拖网的方式多次在硇洲海域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作业,同时将电网捕捞到的海鲜卖给该非法捕捞“公司”,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一共使用电拖网非法捕捞海产品3870.4市斤,共获违法所得33261元。
本院认为,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未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标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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