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乡**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甘南县**大桥**桥附近**自然水域使用地笼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经甘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测量,梁某某所使用渔具为网眼0.6cm,经甘南县水务局认定梁某某捕鱼河流位置为自然水域。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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