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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浙江**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奇菁,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将该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某某昵称为“坤哥”(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猫头鹰一只,后于2019年3月上旬收到猫头鹰(尸体的冻体)一只,供自己食用。经鉴定,该猫头鹰为领角,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到某某,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非法收购野生猫头鹰一只用于自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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