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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2月19日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为了猎捕山中的野生动物出售,在团河镇赶集时花12元购买四个猎夹。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梁某某来到会同县**镇**村的“土坳界”山上,在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地方安放两个猎夹。过了两天梁某某来到“土坳界”放猎夹的地方,发现安放的两个猎夹都没有捕获到野生动物,梁某某就将猎夹收回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猎夹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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