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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狩猎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8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现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669县道陈铁村至西厅上村之间路段的树木及蔗地利用网织袋、鱼竿等工具非法猎捕疑似变色树蜥(俗称:“雷公狗”)共二十只。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捕猎的二十只疑似变色树蜥(俗称“雷公狗”)均是变色树蜥(Calotes versicolor),是“三有”动物。2020年4月20日,侦查机关已将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捕猎的二十只变色树蜥移交湛江市赤坎区寸金公园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确认照片等辨认材料;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鉴定意见: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的野生动物鉴定书(******);

7.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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