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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狩猎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4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自家院内架设粘网用来捕猎野生鸟类。至同年11月9日,梁某某捕获野生鸟二十余只,其中有六七只野生鸟在粘网上死亡后被梁某某扔掉,剩余18只活体野生鸟被梁某某养在家中。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鉴定:梁某某捕获的18只野生鸟类均为朱顶雀,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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