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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军,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XXXXXXXX523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XXXXXXX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袁州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袁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袁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军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梁某军的父亲梁某祥为低保户,且患有肺结核、高血压、糖尿病、低蛋白血症等多种疾病。梁某军为给患病的父亲补身,2020年8月15日晚8时,梁某军带上电瓶、网、水桶、一个戴在头上的照明灯从家中出发,到宜慈公路旁边XX村的一条小溪里触鱼。约8时30分,梁某军在小溪触鱼时,触到一只蛤蟆,当时蛤蟆被电晕,梁某军就随手捡起旁边的一个红色塑料袋,将这只电晕的蛤蟆装进去。约8时40分,梁某军被袁州区森林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8月16日经过宜春市林业局工程师鉴定,梁某军电晕的这只蛤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同日,宜春市林业局接收了袁州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猎捕的该虎纹蛙。

犯罪嫌疑人梁某军主观目的并非猎捕野生动物,而是捕鱼为身患重疾的父亲补身体;犯罪地点是在宜慈公路旁,可见犯罪嫌疑人梁某军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可能犯罪;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梁某军非法猎捕的虎纹蛙已由宜春市林业局接收放生。犯罪嫌疑人梁某军在袁州区森林公安局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能够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认识并真诚悔罪;根据同村人员刘某方、村书记刘某飞证言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嫌疑人梁某军平常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偶犯、初犯。

本院认为梁某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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