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8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9月1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以四西公(22030274)诉字【2019】94号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日将该案撤回)。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于2015年至2018年系四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维护人员,负责吉林省**农牧有限公司环保在线监测系统维护工作,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多次修改监测系统的COD参数,对氨氮参数也进行了修改,致使该企业的环保在线监测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不能正常监测企业排放污水的真实数据。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在第一次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现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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