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5011980********,汉族,大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住玉林市玉州区**园**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芸形,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西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受李某某(另案处理)委托,管理桂林市叠彩区尧山路桂林市殡仪馆旁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无名油站。该加油站从外地购买轻质循环油,而后加工合成劣质柴油用于非法销售获利。在非法经营的过程中,梁某某负责联系外地原材料货源公司购买轻质循环油,并协助马某某调度油罐车司机运输原材料及成品柴油。2020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油站查获0#柴油185940千克(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396409.4元)。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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